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保守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机关和人民的责任和义务。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十)印章、印信、证件等;(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保守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机关和人民的责任和义务。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七)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十一)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十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十六)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十七)县级(含)以上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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