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作为家属随军是有条件的。
第一,驻全国一般地区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
第二,驻扎在、、偏远地区或者是特殊岗位的军属,可以安排随军。
第三,驻北京城区的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
第四,驻艰苦地区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军官同上。
另外,如果军嫂本身就是公职人员的话,也是可以跟随军人进行随调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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