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取消后一个月或十五天之后再开。
人民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不过,法律对公诉案件的整个时限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另外,如果是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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