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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乐天情感


本文介绍了成都失业金一次性领取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失业原因、办理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等手续,以及领取标准和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到社保局、就业局、培训中心和事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条件的说明:

1. 失业原因非个人原因。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局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到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5、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三、办理所需资料

1、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文件)。

2、职工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3、失业人员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四、成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1050元/月。

2、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966元/月。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地方性以上社会保险费年限满八个月不足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地方性以上社会保险费年限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都失业人员需要满足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地方性以上社会保险费年限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最长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需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结语

成都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条件的说明:

1. 失业原因非个人原因。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局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到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5、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成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1050元/月。

2、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966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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