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的税种,主要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遗产的全部和部分,固定资产如房产、厂房设施等也被涵盖在内。遗产税的起征点在我国为80万120万,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遗产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50%。在计算遗产税税额时,应征遗产税税额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减去
法律分析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遗产税是国家赋予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权利。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如果要继承这笔遗产,必须先按被继承人死时这笔遗产的市场价格向交税,完税后才有权继承遗产。
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在国外也叫死亡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
2、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
(2)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必须缴纳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3)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不是任何遗产都需要缴纳遗产税的。
3、遗产税的起征点
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分配,缓解差距,减少社会冲突,因而在遗产税立法中都规定了一定的起征点。为了充分、合理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在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中规定适当的起征点。确定遗产税的起征点应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前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并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们对于标准认识上的差异,我国遗产税初征阶段的起征点应在80万120万之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高起征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低起征点,同时该起征点也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时加以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减少遗产税征管阻力。
4、遗产税税率是多少?
遗产税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悬殊的目的。鉴于我国遗产税立法的主要目标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差距,因此,我国在设计遗产税税率时也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考虑到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我国遗产税税率体系在初征阶段宜简不宜繁,税率级距不宜过大,级次不宜过多,最高税率不宜过高。
参照其他国家的遗产税税率,并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关于税率的规定,初步考虑将我国的遗产税税率设计为10%50%,分5个级次,每级提高10%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为了确保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上述税率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5、如何计算遗产税税额?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免征额后的余额。
另外,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拓展延伸
遗产税是一种针对遗产转移所征收的税款,其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保护继承人的权益。在中国,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境内居民的个人遗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的规定,遗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乘以遗产税税率。遗产总额包括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动产和现金等财产。不动产的遗产税税率为1%,动产的遗产税税率为0.5%,现金和存款的遗产税税率为0%。
在计算遗产税税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应当包括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但不包括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其次,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包括了多个不同类型的财产,需要分别计算税额,最后将税额相加得到总税额。
另外,遗产税的征收有一定的限额,每个公民的遗产总额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家庭遗产总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如果遗产总额超过了限额,则需要按照限额计算税额。
总之,遗产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转移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影响。然而,在征收遗产税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被继承人的权益,以及国家的财政需要,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结语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以及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遗产税的起征点应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前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并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们对于标准认识上的差异,我国遗产税初征阶段的起征点应在80万120万之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高起征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低起征点,同时该起征点也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时加以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减少遗产税征管阻力。遗产税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悬殊的目的。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02-06)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契税法(2020-08-11)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01-08)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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