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09期
摘 要:经济学家用经济学模型来考量婚姻的形成和婚内决策,认为婚姻可以让双方一起享有公共品,婚姻的性质是夫妻双方建造家庭、互相保险、实现分工的契约。离婚是婚姻关系的退出机制,在实践中,我国离婚的主要类型仍以登记离婚为主。《民法典》新增的离婚冷静期是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变革,它试图通过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加大离婚成本,对冲动草率型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制约,从而修复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理论及实务界在对该制度的功能及价值给予肯定的同时,也对其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因此,以经济学为视角思考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以及配套的制度设计,对于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学;“离婚冷静期”制度;国内外立法;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9-0155-06
一、研究背景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庭对于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婚姻关系是家庭构成的基础,家庭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婚姻关系会影响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女性经济地位更加,人们在物质需求满足的同时,更加注重精神需求的满足。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随之发生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崇尚婚姻自由,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的质量以及婚姻生活的幸福感受,加之我国此前的离婚登记程序比较简便,基本上立等可离。因此,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攀升态势,其中冲动草率型离婚现象严重,对社会产生了极其不良的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即是在此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该制度的创设是法律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它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法,强制性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缓冲期”,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在冷静期内审慎思考婚姻的实际状况及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综合平衡各种关系之后做出理性的选择。本文在肯定离婚冷静期制度价值功能的同时,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离婚及离婚自由,并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反思与重构。
二、“离婚冷静期”的内涵界定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离婚与离婚自由
经济学中,离婚是由结婚时事前信息不完全和事后无法预料的冲击引发的。信息不完全指的是在婚前无法完全预料配偶的某些特征,比如在养育孩子时观念有多大冲突,或者配偶和父母能否长期和谐相处。事后冲击包括一方的事业发展腾飞或者遭受挫折,或者一方罹患疾病、婚外情等。不确定性的现实和冲击的发生都可能改变家庭的幸福感。
那么,冲击的出现会必然导致婚姻破裂吗?显然也不是。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用经济学模型来考量婚姻的形成和婚内决策。他们认为婚姻可以让双方一起享有公共品,典型的公共品包括孩子、陪伴、购买住房和家用电器,婚姻相当于还提供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保险,比如一方经商,一方留在国企,既有稳定收入又有机会赚取高风险收益。此外,婚姻还能产生分工,使家庭福利水平得以增进。如果双方在婚姻中的福利水平之和大于离婚时各自的福利(成本)水平之和,婚姻就是“有效率”的。显然,如果婚姻让双方得到的效用足够大,即使有负向冲击或者或多或少对对方有所失望,都不足以改变大局。但是如果婚姻所带来的好处不足以抵消负向冲击的影响,那么婚姻在经济学上就是“无效”的,这样婚姻的存续只会造成个人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因此,当婚姻处于“无效”状态,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以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重大原则之一。
(二)离婚冷静期的内涵
“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是舶来品。在英语中,它被称为“waiting period”或“cooling-off period”。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条的具体内涵如下:
1.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与此相适应,民政部把离婚登记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
2.夫妻双方享有“单方撤回权”。无论是“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还是后30天,《民法典》都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只是该“单方撤回权”在行使方式上略有区别。具体表现为:在“离婚冷静期”期满前30天,一方放弃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满30天内,只要夫妻一方没有亲自到场领取离婚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在这一阶段,“单方撤回权”只需要通过消極被动的方式行使即可,也可以理解为增加了反悔机制。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域外和国内立法
(一)域外立法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我国首创,阿拉伯半岛的《古兰经》对结婚和离婚的妇女都规定了3个月的等待期,这一规定发展成为后来的结婚或离婚冷静期制度。世界上多国都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只是称谓不同。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对婚姻的瓦解起到缓冲作用。
1.英国。1996年《英国家庭法》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时间。《英国家庭法》第7条(6)规定:“若以申请离婚为目的,则在结婚未满一年时作出的声明无效。即结婚12个月后才有离婚资格,而对离婚的立场也要求非常严格。在启动离婚程序后,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参加一个信息会议,由婚姻指导顾问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建议。随后,当事人需要进入至少超过9个月反省与考虑期。综合信息会议的时间和反省与考虑期,整个冷静期的长度将超过1年。若涉及到不满16岁的子女时,冷静期将被进一步延长,为超过1年半。
2.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2005年,韩国在协议离婚程序中首次引入了离婚熟虑期制度。最初,这一期限被设定为一周(家庭暴力除外)。此外,韩国还设立了咨询制度,该项制度推行后,收到了积极的社会反馈。根据该制度,对于有子女的申请离婚夫妇,熟虑期被设定为3个月,而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熟虑期为1个月。若遇到紧急情况,如家庭暴力导致当事人承受极大痛苦,可以缩短或免除熟虑期。从2010年6月开始,韩国大进一步推广“离婚熟虑制”。实践结果表明,这一制度的效果显著。京畿道水原地方在试行这一制度半年后,协议离婚的取消率从原先的6%上升到了23%。
3.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以后重新提出。若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则该共同申请即失效。”
4.俄罗斯。俄罗斯的离婚方式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俄罗斯家庭法》规定: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可以登记离婚,但是需要双方经过1个月的等待期,1个月后才能够颁发离婚证;对于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诉讼离婚,诉讼中会给双方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5.美国。美国只有通过诉讼方式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离婚的目的。即使双方完全自愿离婚,也需要经过分居一定时间才能向提交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这一分居期,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其长度因各州而异,从3—12个月不等。
加州和纽约州对于离婚的规定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离婚冷静期的精神。加州的离婚程序中明确规定了6个月等待期。这意味着,从提交离婚申请到最终获得离婚判决,夫妻双方必须等待至少6个月的时间。纽约州对离婚程序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他们应提前一年向提出离婚申请;而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则需要提前两年向提出申请。此外,纽约州还要求夫妻双方参加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这些课程通常涵盖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过程中的情感问题、如何与子女沟通、如何制定合理的财务安排等内容。通过参加这些课程,夫妻双方能够增进对离婚过程的理解,学习如何以更成熟、更理智的方式处理离婚事宜。总的来说,加州和纽约州对于离婚的规定都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慎重态度和对子女权益的关注。
通过对国外离婚冷静期的论述,不难发现,在发达国家同样也因为高离婚率、低生育率的原因而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期限的长短不一,与我国“一刀切”的1个月的冷静期期限设置不同,多数国家都区分不同婚姻状况设置了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甚至更长的冷静期,而且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配套制度。例如韩国设置了咨询制度,美国设置有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还有社会组织成立庇护所对于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援助。总之,域外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冷静期间、配套措施都更加完备。
(二)国内立法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和2021年的《民法典》,以上几部法律均规定:登記离婚需男女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关于登记离婚的程序性规定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又由简到繁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1980年《婚姻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离婚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增加了申请登记离婚有1个月的审查期,离婚登记程序更加严格。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申请离婚1个月的。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在离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立法兼顾“维护离婚自由”和“反对草率离婚”,一步步放开了离婚的审查期、介绍信等要求,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弱,简化了登记离婚程序,这既尊重了公民的离婚自由,又降低了离婚成本,但同时也导致离婚率不断飙升。2003年,离婚案件的数量达到了133.1万件,是自1949年以来的最高值。与2002年相比,离婚案件的绝对数量上升了15.4万件,这一增长率达到了惊人的13.1%。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变动趋势如图1。
由此可见,登记离婚制度逐步放开带来了冲动离婚、离婚率提高等问题,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冲击了传统婚姻观念的严肃性。
这种离婚条件逐步宽松的大趋势在“30天冷静期”条款被通过后逆转。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有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前述30天期满后,在第二个30天内当事双方要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这个60天内,有一方未配合,则离婚申请视为撤销。是否“需要冷静”“冷静”多久在这个法条里从个人决策变成了法律决策,加大了个体离婚的成本。
1.英国。1996年《英国家庭法》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时间。《英国家庭法》第7条(6)规定:“若以申请离婚为目的,则在结婚未满一年时作出的声明无效。即结婚12个月后才有离婚资格,而对离婚的立场也要求非常严格。在启动离婚程序后,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参加一个信息会议,由婚姻指导顾问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建议。随后,当事人需要进入至少超过9个月反省与考虑期。综合信息会议的时间和反省与考虑期,整个冷静期的长度将超过1年。若涉及到不满16岁的子女时,冷静期将被进一步延长,为超过1年半。
2.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2005年,韩国在协议离婚程序中首次引入了离婚熟虑期制度。最初,这一期限被设定为一周(家庭暴力除外)。此外,韩国还设立了咨询制度,该项制度推行后,收到了积极的社会反馈。根据该制度,对于有子女的申请离婚夫妇,熟虑期被设定为3个月,而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熟虑期为1个月。若遇到紧急情况,如家庭暴力导致当事人承受极大痛苦,可以缩短或免除熟虑期。从2010年6月开始,韩国大进一步推广“离婚熟虑制”。实践结果表明,这一制度的效果显著。京畿道水原地方在试行这一制度半年后,协议离婚的取消率从原先的6%上升到了23%。
3.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以后重新提出。若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则该共同申请即失效。”
4.俄罗斯。俄罗斯的离婚方式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俄罗斯家庭法》规定: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可以登记离婚,但是需要双方经过1个月的等待期,1个月后才能够颁发离婚证;对于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诉讼离婚,诉讼中会给双方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5.美国。美国只有通过诉讼方式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离婚的目的。即使双方完全自愿离婚,也需要经过分居一定时间才能向提交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这一分居期,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其长度因各州而异,从3—12个月不等。
加州和纽约州对于离婚的规定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离婚冷静期的精神。加州的離婚程序中明确规定了6个月等待期。这意味着,从提交离婚申请到最终获得离婚判决,夫妻双方必须等待至少6个月的时间。纽约州对离婚程序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他们应提前一年向提出离婚申请;而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则需要提前两年向提出申请。此外,纽约州还要求夫妻双方参加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这些课程通常涵盖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过程中的情感问题、如何与子女沟通、如何制定合理的财务安排等内容。通过参加这些课程,夫妻双方能够增进对离婚过程的理解,学习如何以更成熟、更理智的方式处理离婚事宜。总的来说,加州和纽约州对于离婚的规定都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慎重态度和对子女权益的关注。
通过对国外离婚冷静期的论述,不难发现,在发达国家同样也因为高离婚率、低生育率的原因而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期限的长短不一,与我国“一刀切”的1个月的冷静期期限设置不同,多数国家都区分不同婚姻状况设置了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甚至更长的冷静期,而且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配套制度。例如韩国设置了咨询制度,美国设置有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还有社会组织成立庇护所对于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援助。总之,域外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冷静期间、配套措施都更加完备。
(二)国内立法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和2021年的《民法典》,以上几部法律均规定:登记离婚需男女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关于登记离婚的程序性规定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又由简到繁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1980年《婚姻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离婚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增加了申请登记离婚有1个月的审查期,离婚登记程序更加严格。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申请离婚1个月的。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在离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立法兼顾“维护离婚自由”和“反对草率离婚”,一步步放开了离婚的审查期、介绍信等要求,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弱,简化了登记离婚程序,这既尊重了公民的离婚自由,又降低了离婚成本,但同时也导致离婚率不断飙升。2003年,离婚案件的数量达到了133.1万件,是自1949年以来的最高值。与2002年相比,离婚案件的绝对数量上升了15.4万件,这一增长率达到了惊人的13.1%。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变动趋势如图1。
由此可见,登记离婚制度逐步放开带来了冲动离婚、离婚率提高等问题,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冲击了传统婚姻观念的严肃性。
这种离婚条件逐步宽松的大趋势在“30天冷静期”条款被通过后逆转。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有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前述30天期满后,在第二个30天内当事双方要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这个60天内,有一方未配合,则离婚申请视为撤销。是否“需要冷静”“冷静”多久在这个法条里从个人决策变成了法律决策,加大了个体离婚的成本。
1.英国。1996年《英国家庭法》规定了反省和考虑时间。《英国家庭法》第7条(6)规定:“若以申请离婚为目的,则在结婚未满一年时作出的声明无效。即结婚12个月后才有离婚资格,而对离婚的立场也要求非常严格。在启动离婚程序后,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参加一个信息会议,由婚姻指导顾问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建议。随后,当事人需要进入至少超过9个月反省与考虑期。综合信息会议的时间和反省与考虑期,整个冷静期的长度将超过1年。若涉及到不满16岁的子女时,冷静期将被进一步延长,为超过1年半。
2.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2005年,韩国在协议离婚程序中首次引入了离婚熟虑期制度。最初,这一期限被设定为一周(家庭暴力除外)。此外,韩国还设立了咨询制度,该项制度推行后,收到了积极的社会反馈。根据该制度,对于有子女的申请离婚夫妇,熟虑期被设定为3个月,而对于没有子女的夫妇,熟虑期为1个月。若遇到紧急情况,如家庭暴力导致当事人承受极大痛苦,可以缩短或免除熟虑期。从2010年6月开始,韩国大进一步推广“离婚熟虑制”。实践结果表明,这一制度的效果显著。京畿道水原地方在试行这一制度半年后,协议离婚的取消率从原先的6%上升到了23%。
3.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以后重新提出。若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则该共同申请即失效。”
4.俄罗斯。俄罗斯的离婚方式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俄罗斯家庭法》规定: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可以登记离婚,但是需要双方经过1个月的等待期,1个月后才能够颁发离婚证;对于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诉讼离婚,诉讼中会给双方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5.美国。美国只有通过诉讼方式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离婚的目的。即使双方完全自愿离婚,也需要经过分居一定时间才能向提交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这一分居期,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其长度因各州而异,从3—12个月不等。
加州和纽约州对于离婚的规定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离婚冷静期的精神。加州的离婚程序中明确规定了6个月等待期。这意味着,从提交离婚申请到最终获得离婚判决,夫妻双方必须等待至少6个月的时间。纽约州对离婚程序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他们应提前一年向提出离婚申请;而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则需要提前两年向提出申请。此外,纽约州还要求夫妻双方参加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这些课程通常涵盖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过程中的情感问题、如何与子女沟通、如何制定合理的财务安排等内容。通过参加这些课程,夫妻双方能够增进对离婚过程的理解,学习如何以更成熟、更理智的方式处理离婚事宜。总的来说,加州和纽约州对于离婚的规定都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慎重态度和对子女权益的关注。
通过对国外离婚冷静期的论述,不难发现,在发达国家同样也因为高离婚率、低生育率的原因而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期限的长短不一,与我国“一刀切”的1个月的冷静期期限设置不同,多数国家都区分不同婚姻状况设置了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甚至更长的冷静期,而且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配套制度。例如韩国设置了咨询制度,美国设置有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还有社会组织成立庇护所对于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援助。总之,域外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冷静期间、配套措施都更加完备。
(二)国内立法
我国登记离婚立法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和2021年的《民法典》,以上几部法律均规定:登记离婚需男女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关于登记离婚的程序性规定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又由简到繁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1980年《婚姻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离婚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增加了申请登记离婚有1个月的审查期,离婚登记程序更加严格。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申请离婚1个月的。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在离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立法兼顾“维护离婚自由”和“反对草率离婚”,一步步放开了离婚的审查期、介绍信等要求,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弱,简化了登记离婚程序,这既尊重了公民的离婚自由,又降低了离婚成本,但同时也导致离婚率不断飙升。2003年,离婚案件的数量达到了133.1万件,是自1949年以来的最高值。与2002年相比,离婚案件的绝对数量上升了15.4万件,这一增长率达到了惊人的13.1%。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变动趋势如图1。
由此可见,登记离婚制度逐步放开带来了冲动离婚、离婚率提高等问题,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冲击了传统婚姻观念的严肃性。
这种离婚条件逐步宽松的大趋势在“30天冷静期”条款被通过后逆转。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有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前述30天期满后,在第二个30天内当事双方要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这个60天内,有一方未配合,则离婚申请视为撤销。是否“需要冷静”“冷静”多久在这个法条里从个人决策变成了法律决策,加大了个体离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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